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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薩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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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145發布時間:2017-7-29
1.不同生產廠家、不同種類油品、新舊油不可以混用。在實際使用中,當換用一種新廠家的潤滑油時,在設備保養換油時進行。
2.禁止混用的油品
(1)特種油、油料不能與別的油品混用。
(2)有抗乳化性能要求的油品不得與無抗乳化要求的油品相混。
(3)抗氨汽輪機油不得與其他汽輪機油相混。
(4)含鋅抗磨液壓油不能與含銀抗磨液壓油相混。
(5)齒輪油不能與蝸輪蝸桿用油相混。
3.可以混用的油品
(1)同一廠家同類質量基本相近產品。
(2)同一廠家同一類別(如齒輪油或柴油機油)不同品種(如齒輪油的GL-4、GL-5;柴油機油的CA、CB、(3)不同類的油品,如果知道對混的兩組份均不含添加劑。
(4)不同類的油品經混用試驗無異常現象及明顯性能改變的。一般情況下,受條件限制不要進行這方面的嘗試,以免造成不可知的后果。
4.內燃機油加入添加劑的種類較多數量較大,性能不一;不了解性能的油品混用,必須慎重。以免導致不良后果甚至設備潤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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