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貯藏特殊物品、人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坡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一、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二、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三、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五、根據雷擊后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建筑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一級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a.應在屋頂上裝設避雷針,或者在屋角、屋脊、女兒墻和屋檐裝設避雷帶,并在屋面上裝不大于10m×10m的金屬網格。
b.優先利用主筋作引下線,應利用建筑外廓各外角上的柱筋。如專設引下線應不少于2根。引下線間距不大于18m。
c.進入建筑物的電氣線路及金屬管道宜采用全線埋地引入,并在入口處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金屬管道與接地裝置相連。
d.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
e.每三層應利用混凝土圈梁的鋼筋或散設在建筑物外墻內的扁鋼作均壓環,并與各種豎向金屬管道及引下線相連。
f.當建筑物高度超過30m時,其30m及以上的部分,應將外墻上的欄桿、金屬門窗等較大金屬物與防雷裝置相連。
2.二級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與一級a.b.c.d同,只是屋面金屬網格不大于15m×15m。
3.三級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設計要求
與一級a.b.c.d同,只是屋面金屬網格不大于20m×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