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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網 政策法規】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進一步促進全省垃圾焚燒廠綠色發展,提升全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助力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等三部門制定了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廠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下稱《方案》),要求推動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完成有組織和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燒廠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
《方案》明確績效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要求。生活
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 1 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 10、30、80 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濃度 1 小時均值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其它有組織排放具體指標要求見附件 1。達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燒廠每月至少 95%以上運行時段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含協同處理的其他廢棄物)運輸、卸料、貯存,生活垃圾焚燒、煙氣凈化,焚燒飛灰、
焚燒爐渣的轉運、暫存,滲濾液收集處置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廠區及周邊無明顯氣味泄漏。具體要求見附件 2。
(三)清潔運輸要求。提高進出垃圾焚燒廠的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爐渣、焚燒飛灰等物料運輸的清潔運輸比例,新置運輸車輛原則上應選購
新能源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2025 年底前,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 40%;2027年底前,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 70%。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產品,無對應新能源產品的,應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 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方案》提到,將對工藝裝備落后、排放控制不穩定的垃圾焚燒廠,要切實采取整改提升措施,促進轉型升級。列入 2027 年底前關停(搬遷)計劃的,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圍繞空氣質量改善需求,首先推動實施煙氣高效脫硝改造,杭州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原則上應于 2025 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焚燒廠有組織排放超低改造,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組織、無組織改造任務;其他地市根據《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工作任務清單》(浙美麗辦〔2024〕19 號)要求推進改造工作。
《方案》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原標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燒廠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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